政策性辯題
一、我國應廢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DRGs)支付制度
健保,是大多數台灣人必須要用到的,我們看病時拿出一張健保卡,只需要較少的錢就能得到精緻的醫療照顧,但台灣人口老化,使得需要使用健保的人越來越多;同時,臺灣人有「多檢查多吃藥」的習慣,國人用藥量是美國的6.5倍,年看病次數平均15次也高出歐美的4-5次,讓臺灣健保即將不堪負荷,官員更指出,健保可能在這三年內出現赤字,拖垮健保制度。為此,衛福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DRGs)支付制度,現已實施至第二階段。
在未實施DRG之前,醫院對住院病人做的醫療措施,是分項計費。一項檢查、一張X光、一種藥、一項手術或住院一天,每個項目都個別申報,做的項目越多,健保的支出也越高。DRG則不同於此,它是一種包裹式的健保支付制度, 讓醫院在治療前先評估病人的狀況,計算出一個花費的區間,支領一筆補助來治療這個病患。若醫院的對該病人的花費少於補助,剩餘補助費則屬於醫院收入;若花費高於補助,可能由醫院或醫師承擔,因此醫院和醫師將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醫療資源浪費,同時健保也不會再支付超過治療病人的合理費用,讓健保的錢能用在該用之處。
然而,大量醫師卻擔心,在DRG制度下,院方為了財務考量,甚至為了謀取最大收入,可能會發生將超過支領額度的病人提早趕出病房、醫師不願收重症病患等狀況,再現醫療人球的悲劇。天下雜誌就報導,一位病人因為上消化道出血休克住進加護病房兩天後,發現還有合併心肌梗塞(NSTEMI+肺水腫+VT),不做心導管,大概無法活命。在沒有DRG的年代,可以很輕易的找到熱心的心臟科醫師來替病人做心導管檢查。但在心導管DRG實施以後,這類的病人,從一接手就已經因為前兩天的ICU治療而虧錢了,因此經常可以聽到心臟科醫師出現「這是出血之後造成的,先治療出血,再回心臟科門診追蹤」、「病人有出血,不適合做心導管,風險太大了」等說法。難道為了省錢,病患權益就該被犧牲嗎?此外,一旦實施這樣的制度,醫學中心可能會收更多的輕症患者,來補足重症患者造成的損失,讓醫療分級制度更難以落實,醫療資源的分配問題將更為嚴重。
綜觀以上,DRG支付制度究竟能解決健保窘境,抑或是惡化臺灣醫療環境,有待雙方辯士為我們辯明白。
二、我國應廢除自願搜索制度
附加定義:自願搜索制度,即刑事訴訟法第131之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日前,一則憲兵疑似非法搜索民宅之新聞在社會上投下一顆震撼彈,也引起了大眾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自願同意搜索」的諸多討論。據報載,台北憲兵隊於2016年2月19日調查「民人於網路涉嫌販賣1960至1970年代的文件案」,因懷疑魏姓民眾涉及贓物、妨害秘密罪嫌,以釣魚方式將魏姓民眾約出,並疑似以脅迫之方式要求魏姓民眾帶憲兵回家搜索並取走證物,隨後要求魏姓民眾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後隨即離去。事後,魏姓民眾女兒將此事公諸於網路,引起社會輿論撻伐,而面對這些輿論壓力,國防部口口聲聲表示是魏姓民眾同意憲兵的搜索,並有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因此程序一切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131之1條是這次事件主要爭議點,日前親民黨團召開記者會,宣布提案廢除《刑訴法》131-1條「自願同意搜索」條款,以保障被搜索人之人權。多數贊同廢除者認為,檢調人員以人數優勢或利用人民資訊不對等之劣勢,以脅迫要求人民同意其搜索,並強迫簽下自願調查同意書的例子數見不鮮,此法存在無疑給予檢調人員鑽法律漏洞的空間;再者,何謂自願?在法條中也有太多模糊空間。
然而,反對廢除者認為,一旦廢除此法,檢警人員要發動搜索,都必須在事前或事後,獲得法官的同意,一旦法官不認可此次搜查,在搜查中所查得之證物便失去證據效力,如此一來檢警辦案程序將加複雜,也可能影響辦案效率,使辦案更加困難。
站在人權與國家公權力的天秤上,此法條之存廢孰是孰非,還需各位在場上理清頭緒。
三、我國立法院委員會應採單一召委制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召集委員為何重要?是因為,召委能排審查議案或人民請願書的優先順序,換言之,召委決定了那些案子比較重要,大家要先審。
但是,現況下的複數召委制卻有多頭馬車的問題。前立委林濁水就認為,複數召委源自威權政府時期,為弱化國會而採取的分而治之策略,複數召委制無法有效制衡各部會,更糟糕的還會造成如「兩岸服貿協議」一案兩審、鬧雙包的衝突。文化大學政治所教授楊泰順也說,執政黨與在野黨召委輪流排案,造成兩人時常「各排各的」,在野黨不願配合行政院的施政法案,執政黨也照排自己想推的案子;再者,過去因立委有兩百多席,才衍生複數召委制,席次減半後的委員會就應單一領導,才不致違反國會運作,可見複數召委制易造成國會的不效率,該改為單一召委制。
然而,單一召委制也非百利而無一弊。現況下,若國會席次分配比例不均,有某黨獨佔大部分席次,席次較少的在野黨依然能有拿下召委的空間,制衡大黨;但若改採單一召委制,大黨立委同樣能輕鬆當選一委員會之召委,小黨立委卻沒有第二個召委名額,難與大黨競爭的小黨要拿下召委位置困難重重。難怪國民黨團書記長林德福就說,單一召委制將壓縮小黨空間,變成多數暴力,「以後委員會就變成一言堂,因為召委只會排他自己想要的案子在委員會討論。」
綜上所述,在國會效率和政黨制衡之間,到底該如何拿捏平衡?有請臺上辯士告訴大家!
四、我國應廢除以未滿15歲之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給付限制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亦即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保險人之前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但2016年2月於台南發生的大地震,導致30多位未滿15歲的小孩死亡,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死亡險的熱烈討論。
保險法為何如此規定?是因為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容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根據新新聞報導,2008年《保險法》開放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保單死亡給付上限二百萬元,但桃園縣一名四十三歲的賴姓貨車司機積欠六十多萬元卡債,就為了要詐領保險金,因此殺害女兒未遂,故社會在對兒童保單恐有道德風險的疑慮下,在2012年三讀通過《保險法》第一○七條。
然而,在臺南大地震之後,越來越多人支持再次修法,朝野立委也提出多達十一個修法版本,認為若未滿15歲的幼童遭遇天災、重大意外、重大傳染病等而不幸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如此才能達到「保險」的意義,也能減輕家屬一些負擔。
究竟,是孩童保險重要?還是防堵道德風險重要?保險的意義又是什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又該不該給付保險金?還請各位辯士與我們一同思考!
註: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價值性命題
一、人工智慧是人類之福 / 是人類之禍
人工智慧是現代科技發展的重點之一。有了人工智慧,機器不再只是一塊冷冰冰的金屬,而是和我們一樣,能學習和判斷所接觸的一切。從比較早期的生物特徵辨識,路程規劃,到和能跟人對話的SIRI,TAY,以及近期引起熱議的圍棋機器人ALPHA GO和無人自動駕駛,他們的「智慧」正在逐漸上升,能做的事愈來愈多,準確度也愈來愈高,甚至比人還準確!
但它到底是人類的福音還是人類的災難呢?支持人工智慧者認為,人工智慧能24小時運行,且能快速進行人腦無法處理的精密計算,在工業上,能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及正確度;在研究上,可以幫忙分析大量複雜的資料,幫科學家找出規律;在日常生活中,幫我們規劃路程,找東西等等,帶給我們很多的便利。
反對者則認為,人工智慧的出現勢必會帶來很多道德上的問題。若人工智慧思考方式愈來愈像人類,那我們到底要仍視它為機器,抑或是人類?當人工智慧判斷錯誤,又該不該接受人類法律規範下的刑罰呢?要的話,又是誰要來接受刑罰呢?此外,科技不斷取代人類能做的一切,人工智慧更直接挑戰人類與萬物區別、最引以為傲的「智慧」。若人工「智慧」儼然高於人類「智慧」,若我們努力五年十年的結晶,人工智慧只要插上電源就能瞬間做到,我們又該如何自處?
因此,本題希望辯士以「人工智慧是人類之福、之禍」為主題,討論人工智慧為人類帶來的利和弊,以及我們究竟該以何種態度面對人工智慧。
二、共享經濟利大於弊 / 弊大於利
《經濟學人》對共享經濟的定義是「在網絡中,任何資源都能出租」。通過網絡,租戶可以直接從擁有者那裡租賃物品,包括汽車、住宅、日常用品甚至勞動力。Uber的普及,亦是互聯網世代新型經濟模式-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典型成功案例。擁有者獲得了額外收益,而租戶減少了支出,雙方各得其所。共享經濟方便、節儉、善用資源的概念,正席捲全世界。自從互聯網和智能手機普及化後,造就不少商機和投資機會。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共享經濟」已逐漸趨於成熟,如Uber、旅遊住宿服務網站Airbnb等平台打破國界限制的商業模式。
然而,共享經濟看似形成雙贏的結果,卻也同樣有令人擔憂之處。Uber沒有牌照所產生的載客安全問題,一再的讓人們質疑這是否是一個值得信任的產品;而Airbnb隨著各地法律不同,無法形成統一規範也造成旅客在預定時的種種不便,甚至衍生出法律的問題。期待各位辯士能從經濟全球化、網路化和使用者本身如人身安全等複雜面向,找出共享經濟對我們的意義!
三、大學整併利大於弊 / 弊大於利
隨著現今少子化現象益趨嚴重,臺灣高等教育也逐漸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而高等教育產業為因應這樣的競爭態勢,做出了經營策略的調整,其中大學整併成其一選項。近期有高雄第一科大與高雄海洋科大、成功大學與台南藝術大學、台東大學與台東專科學校、交通大學與陽明大學,以及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等協商案例。做出此項決策的出發點不外乎是希望透過整併而降低過多的大學數量,緩和大學產業市場的惡性競爭。另外,對於合併的學校雙方亦能引進外部資源,而對於不同專長領域院校之間的整併也對於當今所提倡的跨領域溝通有極大助益,促進不同專業人才進行更密切的聯繫及合作。
然而,當兩所原本獨立運作的學校必須完全融合一體時,想必也會產生許多衝擊以及摩擦。合校案最經常受到質疑的點,如兩校行政及教學體系之運行該要如何合併及擬定日後規章方案?兩校校舍及硬體措施該如何配置與修繕?對於重疊科系之間的差異及斷層該如何消弭?又目前在校生的畢業文憑該如何界定?這都是決策者及全校師生必須去共同承擔與解決的疑慮。大學院校之間合併案是否為正確的選擇?而其中利益與弊害究竟孰輕孰重?大會身為即將併校的清華大學學生,也想聆聽未來大學生的建議!
四、大學教育應 / 不應為市場服務
大學原本的設立目的,在大學法第一條便指明,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然而隨著時代進步,大學的教學宗旨不再只限於法條所指出的研究學術等。許多學校為了能與社會連結、讓學生更快進入職場,做了不少課程上的改變。教授們亦會選擇更能應用在職場上的應用知識,而非純粹的理論教學。更有許多學校科系聘請相關企業的職員或主管直接到大學內授課。在這個社會整體進步神速的時代中,學生在大學畢業後能更快進入職場找到工作,看似之下似乎更符合當今市場所需。
然而傾向與社會連結的結果,便是學術研究在大學中的地位逐漸降低,在「關於高教市場化的批判」一文中便指出,從校、院到系所主管,手上儘是各項指標,並以此壓著各院、系或研究中心的勞動者生產論文,或與產業合作創造經濟價值,學術自由被市場所吞噬,教學與輔導亦是逐漸降到毫無價值的地位。教育部高教評鑑中心執行長江彰吉認為,現代社會越來越需要高級人力,不像早期務農時期的學術發展一樣,注重「理論貢獻」,反而現在注重實務上的「專業運用價值」,因應商業需求,須注重研究的附加價值。也因此,教授在口試論文時,很少翻閱學生所寫的的內容,只注重實驗動機,結果以及貢獻,導致時常會看到論文架構不完整、文句邏輯、錯字百出、格式不正確等狀況。
再者進一步來說,除了大學學術體系外,技職教育體系便是以訓練學生與社會接軌為目的。是以,大學應該捨棄原本的學術研究路線,向技職體系靠攏;或者回歸純學術研究的路線,而與社會連結、職業技術學習則歸給技職教育體系,何者更應該是現今大學的樣貌?期待各位辯士們的討論。
五、我們應 / 不應鼓勵同志出櫃
蔡康永先生在「奇葩說」節目中,一句「我們並不是妖怪」,道盡許多同志一生說不出的心酸。所幸,我們不是活在最保守的時代,越來越多同志,能夠勇於面對自己的不同,甚至讓所有人看見自己的不同;我們能看見社會中有越來越多公開出櫃的名人,甚至你我身邊,也有曾和你傾訴秘密的同志朋友。
如果有一天,有位同志友人向你詢問,我該不該向家人出櫃、向同學出櫃、向同事出櫃,你會怎麼回應呢?若有越多同志出櫃,就會有越多人知道同志並沒有「不一樣」,許多因為不了解而產生的誤解和歧視就會削減,「櫃子」也將是給衣服而不是給人的束縛。同時,若是對外出櫃,同志將不用再為了性向躲躲藏藏,扮演他人認為合理的自己。為了更自由的生活著想,也為了營造更同志友善的社會環境,我們應當鼓勵同志朋友出櫃才是。
然而,這不是最保守的時代,也絕非最開放的時代。同志出櫃並不一定都能受到尊重的對待。2013年婚姻平權法案,引來社會諸多爭議,護家盟等組織對同志團體的抨擊也歷歷在目。如果我們勸同志朋友出櫃,卻因此讓他受到他人的冷嘲熱諷、受到家人朋友的攻擊或疏遠,反而是將他推入火坑。我們並不能替他受苦,也難以為他避免出櫃後可能受到的種種不平等對待,此時,我們又應當如何抉擇?
同志議題,或許仍是社會較敏感的話題,但同志朋友卻在你我身邊。究竟,我們應不應鼓勵同志朋友出櫃呢?希望我們都能藉由討論這道題目,更了解同志,也更關心同志議題。
